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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紅卍字會屯門卍慈小學 家長手冊 26/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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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.2 為確保校內學生得到最好的照顧及保護,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27條
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」,家長不可獨留兒童在家。
32.3 香港法例第650章《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》已於2026年1月20日生效,此法例的宗旨是及早
並有效地發現和介入嚴重虐兒個案,以保障兒童的安全與福祉。
32.4 學校教職員將持續履行專業責任,關注學生的行為、情緒與身體狀況,校方如發現學生有遭
受嚴重傷害的可能與風險,學校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依法啟動通報機制,以確保學生安
全。
32.5 校方期望家長理解學校依法啟動通報機制的目的,最終是為了保障學生的福祉。本校衷心感
謝家長一直以來對學校的支持與信任,與我們攜手履行保護兒童的責任。
32.6 歡迎家長致電 24611968 與學校社工聯絡或會面。
33.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
在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下,本校有責任保障個人資料,並會嚴格執行及遵守保障資料原則,
以及條例的各項有關規定。
33.1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
A. 你在本校提供的個人資料,會供教育局用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:
(a) 處理教育相關事宜,包括處理、核實、審核資格及查證各項補助和津貼,以及由教育局
提供的教育服務的申請,和調查及跟進學生缺課/輟學及離校個案;
(b) 就上文( a )項所述申請的處理、核實、審核資格及查證,將個人資料與政府相關政策局/
部門資料庫進行核對;
(c) 將個人資料與教育局資料庫進行核對,以核實/更新教育局的記錄;以及
(d) 編製統計資料、研究及政府刊物。
B. 你必須按有關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處理表格的過程中提供個人資料。假如你沒有提供該等
個人資料,本局可能無法辦理或繼續處理有關表格。
33.2 可獲轉移資料者
A.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教育局人員取閱。除此之外,本局亦可能會向下列各方或在下述情
況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:
(a)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門,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;
(b) 與表格相關的學校,以用於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用途;
(c) 你曾就披露個人資料給予訂明同意;以及
(d) 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權或規定披露個人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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